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第一节已讲) 三、进项税额的审核 关键:区分哪些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价税分别记账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取得合格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2)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稽核比对相符或核查后允许抵扣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2017.7.1后简并税率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a.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仍旧按照“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
b.其他情形 b.其他情形(即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税率非17%)
2017年7月1日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2018.5.1税率调整对农产品扣除率的影响 (1)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价款×(1+10%)×(1+20%)×13% 注意: ①用于非17%税率用途,11% ②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4)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5.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2016.5.1后) (1)不动产≠固定资产 (2)不动产的范围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并不是所有不动产都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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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第一节已讲)
三、进项税额的审核
关键:区分哪些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价税分别记账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取得合格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2)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稽核比对相符或核查后允许抵扣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2017.7.1后简并税率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a.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仍旧按照“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
b.其他情形
b.其他情形(即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税率非17%)
2017年7月1日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2018.5.1税率调整对农产品扣除率的影响
(1)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价款×(1+10%)×(1+20%)×13%
注意:
①用于非17%税率用途,11%
②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4)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5.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2016.5.1后)
(1)不动产≠固定资产
(2)不动产的范围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并不是所有不动产都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部分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部分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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