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方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涉税服务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涉税服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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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方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涉税服务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涉税服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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