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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教材未涉及)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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