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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无特别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1.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国资监管机构形式股东会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合、散、增减注资、发行债券、必须国资监督机构决定;重要的合、分、散、申请破产国资监督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资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和国资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中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资机构委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每届不超过3年,设董事1人,可设副董事,二者由国资机构在董事会中指定。
4.国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除,经国资监督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董事、副董事、董事、高管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机构******设监事会,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章程定,监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委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由国资监管指定。




我觉得可以对比记忆,感觉还行~~~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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