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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示例】若甲乙丙三名仲裁员,其中甲为首席仲裁员。(1)结果是乙丙意见相同,甲有其他意见,那么按乙丙的意见;(2)结果是1:1:1,那么按照甲的意见。
7.仲裁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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