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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
甲公司董事李某应回避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董事会中持反对意见,且记载于会议记录,即对该事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连续持有180日且1%以上股份的股东,经监事会拒绝诉讼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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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连续持有180日且1%以上股份的股东,经监事会拒绝诉讼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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