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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法
一、公司的登记管理:
1.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P85
2.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都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名称。凡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这些字样,以及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
3.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     设立登记费:P88:如果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比例是1%0
(2)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1亿的,比例是0.5%0
(3)     注册资本超过1亿的,比例是0。
5.     变更登记P89:
(1)     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     “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3)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6.     年检时间:P89
7.     年检结果:P90
(1)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A级和B级(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登记主观机关对不予通过年间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虚假出资:
   1.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属于虚假出资。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P113
   (1)责令改正;
(2)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抽逃出资:
  1.发起人、股东先将货币、实物交给公司,待公司登记后,又将货币、实物取回,则属抽逃出资。
  2.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P114:
(1)责令改正;
(2)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不实:P94
1.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
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本资投
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四)出资的对外转让P94: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饿,视为同意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95
(一)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
(2)选举和更改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
监事会的组成:股东监事、职工监事。
2董事会的职权: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组成:
(1)     国有性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其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只能选举更换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2)     一般性质:全部由股东代表担任,可以选举更换全部的董事。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临时会议的条件:
(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
2.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变更感受形式
(2)合并、分立、解散             (4)修改公司章程
对于2/3的说明:(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代表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
           (2)股份公司是指:出席会议的2/3以上
(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P96: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3-9人组成;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3人以上
1.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2)     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     只有这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     股东人数教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1)     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     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P96
1.监事会的组成:
(1)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和职责P97
(一)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共6条 重点掌握2、3、4、6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经理,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6.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二)董事、经理的职责:P97
1.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联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以处罚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P115相关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感受所有
解释:竟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4.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感受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动为股份有限公司:     P100
1.     有限责任公司变动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人以上,因此由4个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必须相等。
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重点)
人治理问题包括《章程指引》《独立董事》《流通股股东》转向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1.     股东大会:注意其职权和会议制度;
2.     董事会:注意其职权及会议制度;
3.     独立董事的问题。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P101: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是一致的;唯一区别:有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的同意。而股的股东可以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无须股东大会的批准。
(2)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的股东的提案,对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出决议等;
(3)其他法规。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P101-102:
1.年会召开时间: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
2.会议通知时间: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感受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重点)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年度报告。
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重点)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     修改公司章程;
(5)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6)     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7.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
,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具有实际控制股权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配股方案是否通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地/3以上通过。
2)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8.“关联股东“在表决”关联交易“时的回避:
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9.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重点)
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P102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聘任、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等。
(2)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1)制定发行债券,制定发行上市的方案;
2)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和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3)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上市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4)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5)如果上市公司准备解聘会计事务所是董事会提交一个方案,这个方案是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7)当公司准备修改章程时,董事会制定一个修改方案,这个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3)其他法规所将的董事会的职权,例如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名。
(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P103
需要掌握的问题:董事会通知的时间必须提前10天;会议召开的条件由半数以上的人数出席;委托的问题;决议;会议记录;损失赔偿问题。
八、独立董事会制度:(重点)
1.独立董事的人数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者CPA资格)。
2.独立董事的人数要求: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懂事。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3.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P104
(1)独立董事右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2)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连续.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独立董事的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P211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的哪些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重点)105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说明。
九、财务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话,要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然后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最终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市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不许提交年度报告,但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法定盈余公积金:P109
(1)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在提取;
(2)当用法定公积金转增后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P109
十、合并、分立、解散
1.合立、分立、解散的决议通过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P110
(1)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承担、,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未接到通知的时间是从第一次公告日起,在90日之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111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四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2)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清算组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十二、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P113-114
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2.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责任:其罚款是1万—10万,如果一个公司将公司破产,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的,其罚款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如果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P116













(5)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特殊规定:
(1)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     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P120
1.     现金:
(1)     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未经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属于套汇)。
(2)     中方投资者只能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3)     根据《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     “外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     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3.     场地使用权:
(1)     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费。
(2)     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出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使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凭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地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重担)。
三、出资期限:***P121
出资期限重要的原因:出资期限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前面讲公司法的时候,没有讲到出资期限的饿问题,因为公司法的注册资本是实收资本,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资本全部到位的,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并非实收资本,而是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要从四个方面复习:出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同步问题、控股投资者的决策权问题。
(一)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包括两种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50-100万美元之间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注册资本为100-300万美元的,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之间的,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
2.特殊出资期限P122:
(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收购国内企业的资产:
普通支付期限和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的区别:
(二)违约责任:
1.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胃按照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当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同步问题::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如果不同步,则按照双方实际出资的比例来分红。
(四)控股问题:P122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前面讲的同步问题,如果不同步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损益;控股投资人取得决策权的时间是认缴的投资全部到位后才能取得该企业的决策权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审批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P122
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二)审批登记P12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如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债权债务的处理
(1)股权并购: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
(2)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解释]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当事人可以就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P12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3.资产评估: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四)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当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1)对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者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当在拟变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注册资本:P125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注册资本为原境内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六)投资总额:(***)P126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 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人民币;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
3.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议;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韵审批机关核准;
(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P129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尽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组织机构中,不能包括股东会、监事会。只设立董事会。
(三)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和监事会。
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P130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四)经营管理:
1.物资采购权: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2.合营企业的文件、证件、报表,应当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4.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五)出资额的转让:*****
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一般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但特定 行业的合营企业,必须定合营期限。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定明。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解散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产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P133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法
4.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者委托管理制。
5.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P135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不设股东会、监事会。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3.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4.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作企业的章程修改
(2)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和解散。
****教材中有五个地方提到特别提议:
1.     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国资委来审批、决定。
(1)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审批的事项:重组方案、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
(2)     有权决定的事项:注册资本的增减、发行公司债券和合并、分立与解散;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四条]
3.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六条]
4.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四条]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四条]
6.     债权人会议的特别决议:通过和解协议。
(三)合作企业的合同和章程:P136—137
1.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办法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2.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四)先行回收投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
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七、外资企业法: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八、《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指定在第四章第一节:
1.注册资本:
(1)《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未作决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也不得低于25%。
(2)《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未作规定,但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3)《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投资人自行确定。
3.损益分配: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契约[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2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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