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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上述控制三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变化,则投资方要重新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一)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1.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2.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3.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
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4.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即,实际决策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
  此外,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其他方是否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投资方行使决策权。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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