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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145天


考点四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 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3.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一般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4. 法律行为分类:

1)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PS: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PS:合同行为)

2)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PS: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PS: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PS: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PS:一般的买卖合同)

4)按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PS: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特殊书面(公正、鉴证、审批、登记、公告等)

(3) 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形式(领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可以认定有效);

沉默形式(用消极的不作为的表现:继承)。

6. 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法人

权利能力:始于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消灭;范围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没有登记之分。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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