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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种类(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
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法人、地址、其他开户资料时应及时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单位账户的应加盖公章和法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签名或盖章,存款人变更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 开户资料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撤销: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
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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