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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①课税要素法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讲义编号NODE00962000010100000110:针对本讲义提问]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讲义编号NODE00962000010100000111:针对本讲义提问]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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