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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发生关联不良不在不得抵扣范围内,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该笔扣款的账务处理如何处理,是否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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