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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Part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概述(P441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例如,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考点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P44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会****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考点3: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P445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考点4:重大事项的管理(P446

重要国独

一般国独

重要国控

一般国控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考点5:与关联方的关易(P447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考点6:董监高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法律责任(P448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Part2: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1:反垄断法律制度(P458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拒绝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

6)差别待遇: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产业链同一环节)还是相续(产业链上下环节),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不当技术联合: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3.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豁免申请):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审查结果

1)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许可的决定

①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类型

1)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委)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是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为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查封和扣押证据权、账户查询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考点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465

1.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者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诋毁商誉行为

1)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行为。

2)诋毁商誉的构成

①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②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③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4.回扣(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

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

Part3:专利法律制度

考点1:专利权的客体(P474

1.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发明则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徳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考点2:专利申请人(P475

1.发明人或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4)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

1)界定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

1)如果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2)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考点3:新颖性(P477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该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考点4:专利申请的原则(P477

1.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考点5: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P479

1.初步审查

2.公布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6:专利侵权的判定(P482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外观设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

2.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权利穷竭(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在先使用(先用权制度)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考点7: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P483

1.适用范围: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的法律效力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8: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P484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专利权的无效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先复审,后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①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Part4:商标法律制度

考点1:商标的种类(P485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他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专用权,但受到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组合商标

4.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5.等级商标

1)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其作用在于区别同一经营者的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同类商品。

2)等级商标可以一并申请注册,一并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个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

6.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者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所进行的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1)联合商标,是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商标。

考点2:商标注册的原则(P489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5.商标合法原则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考点3:驰名商标(P490

1.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2)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认出认定。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考点4:商标注册申请(P491

1.多类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书面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考点5:商标注册的审核(P491

1.注册审查时限:9个月且不得延长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复审决定期限:9个月+3个月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商标异议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2)异议决定期限:12个月+6个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

①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②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4)异议成立(申请人/被异议人不服)

①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直接不同意注册而申请复审的:9个月+3个月;经异议后才不同意而申请复审的:12个月+6个月。

5)过渡期权利保护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考点6:注册商标的续展(P492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考点7: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许可使用(P492

1.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近似的商标(联合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备案

①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②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考点8:撤销注册商标(P493

1.情形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后果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考点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P493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行政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①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

②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侵权赔偿数额

1)赔偿范围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最高3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举证责任

①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Part5: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P496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考点2:政府采购的当事人(P497)(2015年重大调整)

1.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

1)采购代理机构的类型(2015年重大调整)

①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②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是否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①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A)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B)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②可以自行采购

A)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B)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C)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联方(2015年新增)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015年新增)

4)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015年新增)

④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015年新增)

4.公平对待供应商(2015年新增)(P49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考点3:政府采购方式概览(P498-501

  一、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
  (1)地位: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禁止: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注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新增)
  (3)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报价最低

  (1)定义: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适用: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考点4: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P498501

1.不得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采购人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3.公开要求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公正要求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废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保证金(2015年新增)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7.中标(2015年新增)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8.验收(2015年新增)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考点5:政府采购合同(P504

1.履约保证金(2015年新增)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中标、成交通知书与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公告(2015年新增)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追加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考点6: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P505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015年新增)

2.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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