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考点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概览(P326)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传统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改增“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电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电力、热力、天然气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房地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技术转让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已经营改增。
3.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业务的界定——看清原料及主要材料来源
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不属于加工业务,视作受托方向委托方销售货物处理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辅料
属于加工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汽车修理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房屋修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4.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当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5.提供应税服务(P360)
税目
具体范围
注意事项
交通
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主要包括:
(1)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2)邮票发行、报刊发行
(3)邮政汇兑
邮政特殊服务
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
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2015年新增)
基础电信服务
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
(1)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不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2)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1)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6.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注意选择题)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P326)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飞机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通常没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核定销售额。
上述业务中,不视同销售处理的,外购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P36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P327)
1.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3)特殊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考点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P328)
项目
是否征收增值税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
银行销售金银
征收
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缝纫业务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在工厂、车间生产,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
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在建筑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
不征收
印刷企业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征收(按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税率)
单纯提供印刷劳务
征收(按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税率)
电力公司
销售电力
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Part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考点:增值税的纳税人(P324、359)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业务类型
指标
传统增值税业务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
其他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
营改增业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特殊认定标准
是否超过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情形
认定
超过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超过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两类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及发票使用管理基本规则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也存在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Part3: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考点1:增值税的税率(P330、363)
1.基本规定
种类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如杏仁油、葡萄籽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工业盐适用17%税率)
11%
(1)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
(2)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6%
(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2)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零
税
率
(1)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2015年教材新增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
(1)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自2014年4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率(P332)(2015年重大调整)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税务处理
其他个人
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5年重大调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该特定应税服务主要有:
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④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2015年新增)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Part4: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传统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49)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规定(P335)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差额计税除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1)包括的内容: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包括的内容: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核定货物销售额
(1)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组成计税价格
①所涉货物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所涉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特殊的货物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包装物押金
①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啤酒、黄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商业折扣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3)以旧换新
①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P365)
1.融资租赁业务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4.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差额征税扣除价款的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考点4: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P337、P367)
(一)凭票直接抵扣和凭票计算抵扣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凭票直接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抵扣——农产品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外购存货因管理不善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存货因不可抗力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扣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进货退出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考点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334)
(一)一般纳税人
1.按“购进扣税法”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2)其他按简易办法的情形,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2.其他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考点6: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主要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P344)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业务的免税规定(P369)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①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7)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8)邮政代理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9)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新增)
①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③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④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⑤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⑧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适用零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015年新增)
(1)“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即征即退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起征点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传统增值税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营改增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Part5:其他
考点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P348)
1.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P349)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考点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P351)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新增)
(1)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2)专用发票联次用途调整
①第1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②第2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③第3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4.为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2015年新增)
5.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15年新增):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考点4: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P354)
1.免税并退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⑦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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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考点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概览(P326)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传统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改增“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电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电力、热力、天然气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房地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技术转让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已经营改增。
3.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业务的界定——看清原料及主要材料来源
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不属于加工业务,视作受托方向委托方销售货物处理
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辅料
属于加工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汽车修理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房屋修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4.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当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5.提供应税服务(P360)
税目
具体范围
注意事项
交通
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
主要包括:
(1)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2)邮票发行、报刊发行
(3)邮政汇兑
邮政特殊服务
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
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业
(2015年新增)
基础电信服务
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
(1)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不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2)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1)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6.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注意选择题)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P326)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飞机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通常没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核定销售额。
上述业务中,不视同销售处理的,外购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P36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P327)
1.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从主业,交一种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②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
(3)特殊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交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例如,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考点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P328)
项目
是否征收增值税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
银行销售金银
征收
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
征收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征收
缝纫业务
征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在工厂、车间生产,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
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在建筑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
不征收
印刷企业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征收(按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税率)
单纯提供印刷劳务
征收(按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税率)
电力公司
销售电力
征收
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征收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不征收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不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不征收
Part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考点:增值税的纳税人(P324、359)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业务类型
指标
传统增值税业务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
其他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
营改增业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特殊认定标准
是否超过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情形
认定
超过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纳税人
(1)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超过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两类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及发票使用管理基本规则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也存在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Part3: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考点1:增值税的税率(P330、363)
1.基本规定
种类
具体范围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如杏仁油、葡萄籽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工业盐适用17%税率)
低税率
11%
(1)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
(2)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6%
(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2)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零
税
率
(1)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2015年教材新增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
(1)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自2014年4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率(P332)(2015年重大调整)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情形
税务处理
其他个人
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5年重大调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该特定应税服务主要有:
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④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2015年新增)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Part4: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传统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49)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规定(P335)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差额计税除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1)包括的内容: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包括的内容: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核定货物销售额
(1)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组成计税价格
①所涉货物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所涉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特殊的货物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包装物押金
①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
②啤酒、黄酒以外其他酒类产品
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商业折扣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3)以旧换新
①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P365)
1.融资租赁业务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4.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差额征税扣除价款的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考点4: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P337、P367)
(一)凭票直接抵扣和凭票计算抵扣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凭票直接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抵扣——农产品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外购存货因管理不善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存货因不可抗力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扣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进货退出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考点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334)
(一)一般纳税人
1.按“购进扣税法”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2)其他按简易办法的情形,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2.其他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考点6: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主要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P344)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业务的免税规定(P369)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①自2013年8月1日 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自2014年9月1日 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7)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8)邮政代理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9)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新增)
①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③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④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⑤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⑧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适用零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015年新增)
(1)“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即征即退
(四)起征点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传统增值税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营改增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自2014年10月1日 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Part5:其他
考点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P348)
1.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P349)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考点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P351)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新增)
(1)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2)专用发票联次用途调整
①第1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②第2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③第3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4.为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 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2015年新增)
5.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8月1日 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15年新增):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考点4: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P354)
1.免税并退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⑦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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