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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

1)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财产,原权利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

2)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追回财产,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了申报债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作为共益债务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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