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
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③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2)程序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
(3)费用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
(4)用途
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5)数量
①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2015年新增)。
(6)归属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10年前
暂无评论
1)要求
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③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2)程序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
(3)费用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
(4)用途
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5)数量
①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2015年新增)。
(6)归属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10年前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