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提示: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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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③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提示: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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