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税。
征税对象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房屋买卖
1、以房抵债、实务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
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按折价款纳税;
已纳税,但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已登记退房的,不退契税。
2、以房产投资、入股——承受方;
以自由房产作为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
4、赠与——受赠人
5、交换
纳税义务人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3%-5%
计税依据
不动产价格。
1、出让、出售、买卖——成交价格
2、赠与——核定
3、交换(仅限于不动产交换)——差额计税(等额交换,不纳税;差额交换,多交付的一方纳税)
4、划拨——补交的土地使用出让费或土地收益(转让者补交契税)
5、不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变动的,不纳税
6、采用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7、单独计价——当地适用税率;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契税税率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除外)全额征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免征
2、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为唯一住房,减半征收;90平方米以下的且唯一,减按1%征收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人员,免征
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
6、
7、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
8、非债权人承受
债权人承受——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期限:10日内
纳税地点:所在地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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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税。
征税对象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房屋买卖
1、以房抵债、实务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
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按折价款纳税;
已纳税,但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已登记退房的,不退契税。
2、以房产投资、入股——承受方;
以自由房产作为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
4、赠与——受赠人
5、交换
纳税义务人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3%-5%
计税依据
不动产价格。
1、出让、出售、买卖——成交价格
2、赠与——核定
3、交换(仅限于不动产交换)——差额计税(等额交换,不纳税;差额交换,多交付的一方纳税)
4、划拨——补交的土地使用出让费或土地收益(转让者补交契税)
5、不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变动的,不纳税
6、采用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7、单独计价——当地适用税率;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契税税率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除外)全额征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免征
2、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为唯一住房,减半征收;90平方米以下的且唯一,减按1%征收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人员,免征
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
6、
7、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
8、
非债权人承受
债权人承受——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期限:10日内
纳税地点:所在地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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