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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时 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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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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