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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16.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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