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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4.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5.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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