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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hinaacc.com/forum-2-13/topic-3643803.html

  2014/10/03:星期五 第4天的笔记

(续)

一、税法的适用原则:(共有6项)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简言之:先完税、后争诉。

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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