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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首发(公开)股票的程序和承销时间 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承销 方式 代销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 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NOT发行价)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期限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禁止 不得预留和预购
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供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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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 方式 代销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 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NOT发行价)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期限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禁止 不得预留和预购
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供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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