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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九.

1.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肯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色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者退库。

5.总机构应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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