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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知识

汇票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如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人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10天苏老师讲的,支票10天;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2个月,支票出票日10日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6个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时期付款的一律是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期(提示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提示付款期还没搞清,今天又出现一个提示承兑期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个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用途等
 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因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有付款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不记无效)汇票: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签章本票:少付款人名称;支票:少收款人名称,支票可以授权补记金额和收款人
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不记不会无效)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背书汇票的背书: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尽管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和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
 背书的形式: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禁止背书的记载;粘单的使用;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都是不得记载事项结果不一样
 背书连续:前后衔接(这是对转让背书来说的,对质押和委托收款不适合)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中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不连续也行委托收款背书:代理收款,不是转让权利
 质押背书:是一种担保的方式
 法定禁止背书禁止背书的记载,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背书的格式应记载事项: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记载事项:如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转让的,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记载事项: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其中条件背(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的效力,背书有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可以记载的事项: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补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记载的事项: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的保证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是出票人,承兑后的被保证人是承兑人
 保证的格式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除外(如少签章)
汇票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上或粘单上注明“保证”字样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不承担票据责任,应适用担保法承担担保责任
追索权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向其前手请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的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汇票到期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有严格的方向性,被追索人应该是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后手无追索权
汇票的承兑(无条件承诺付款)承兑程序:不按期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提示承兑: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汇票无须提示承兑(汇票上无付款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承兑成立:承兑附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与背书保证不一样)3日内承兑或拒绝,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效力:到期付款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1、2、3、4、
汇票的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部分承兑或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还有2年的期限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付款请求权)商业汇票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自到期日2年;银行汇票和本票自开出日2年;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的特点是三个基本当事人,委付证券,须经承兑,付款日不同。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出票人)签发,由银行异地机构(付款人)见票支付无条件给收款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付款付款程序:付款提示和支付票款提示付款期:1、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4、支票自出票日起10天
 可以不为付款提示的情形:1、付款人拒绝承兑;2、票据丧失;3、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提示,直接追索;4、主体资格消灭无法提示
 付款效力 
支票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不须承兑,持票人自出票10日内提示付款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之一者支票无效。可以授权补记的有:金额和收款人,未补记前支票无效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人逃匿;4、承兑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活动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1、在法定提示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内做的拒绝证明(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等直接在记载的、死亡证明、司法文件、处罚决定)
追索权的行使: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通知期限3天;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追索金额:本金、利息、费用首次追索金额(本金、利息、费用);再追索金额(包括后期的利息和发出通知书费用)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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