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一般行政合法的例外

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行政应急性的权利的形势一般应符合4个条件a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b非法定机关不得形式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关权利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c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关权利机关的监督

d应激性权利的行使应当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11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