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2014年2月9日

开始听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
属地兼属人原则
2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的规定。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
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11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