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9日
开始听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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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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