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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员”(不能是陪审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解释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解释2】行政诉讼程序没有独任制;刑事诉讼程序存在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合议制

表4-2-1    合议庭的组成

成员组成

民事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审判员

民事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审判员

【解释】民事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二)陪审制度

1.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3.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陪审员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审批

(1)审批机关(第46条)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

(3)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相关链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1.民事诉讼也适用两审终审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解释1】第177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解释2】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亦可简称“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五)公开审判制度

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2.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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