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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费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视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是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同时,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营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A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 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病虫。
   纳税人销售林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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