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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原则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一般分录
  A.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C.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D.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另外,采用此模式形成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列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等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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