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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分类
  (1)标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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