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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没了,这不是逼着我再看一遍嘛)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特定的国家机关 就税收问题 进行立法活动
一)广义 :国家机关 依法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制定 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理解:1.税收立法的主体: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
2.税收立法的划分是核心。权限不明必然立法混乱
3.立法要经过法定程序。
4.制定不是全部,还有修改和废止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税收立法权: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通过制、修、废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的权力体系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结合一般立法权的划分(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依据《宪法》《立法法》
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可制订地方性法规(少)
国务院可制订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及两高制定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法律:只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向其提出税收法律案-审议-表决通过-签****令公布
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国务院的主税机构向国务院立项-国务院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总理决定制签署决定公布- 30天内备案全国人大(大部分是)
三)税务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 解释
国务院内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 制定的规定颁发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
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每年1季度报请)立项-(立项部门)起草-(法制部门)审查(局务会议)审议-(局长签署)决定公布-30天内国务院备案-30天后执行(也有立即执行)
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裁决——国务院   地方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国务院对其备案、提请审查、有权变更、人民法院对规章“参照”使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形式 制定《办法》2010.7.1
税收规范性文件指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 制定 影响纳税人 本辖区 反复适用的文件
非立法行为 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抽象)不可诉 向后发生
权限范围:设定权(禁区)、制定权
程序:起草-合法性审核-(局领导)签订发布-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备案-30日后执行(不追溯)
二、税收执法
一)执法概念:狭义
特征:1单方强制性2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性)3裁量性4主动性5效力先行6有责行政
二)原则:合法、合理(针对裁量性)
三)监督:税务机关 对税务人员的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事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事中(权力分解制约,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
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责任追究

三、税收司法:审判机关对涉税案中司法权力的行使
原则:独立、中立
税收行政司法制度:救济性制度
-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税收刑事司法:
税收民事司法:税收优先 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 国际税法概念: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同时调整)

渊源:国际税收协定。典型形式: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拓展)
原则:主权原则 、分配公平原则(重要目的)、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相同税前所得的情况下适用相同税率)

二 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独立性、排他性
分类: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参见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8677214735171600212710.htm
约束管辖权的国际惯例:1.居民的标准:自然人一般标准:住所标准(有习惯性住所) 时间标准(1年以上) 意愿标准
特殊判定标准顺序:永久性住所-经济关系密切-习惯性住所-国籍-协商
法人一般标准:管理中心 总机构 股东控制 主要营业活动地
法人特殊标准:双重身份居民,国家间协商
2.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国籍 法人--登记注册标准
3.约束来源地 对跨国劳务所得
跨国营业所得:营业活动发生地
跨国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三 国际重复征税:避免方式:单边 双边 多边
避免的方法:免税法(彻底)
抵免法:国内外所得一起征收,但允许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应纳税额
抵免制度:1.确定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额*(外国应税所得/全部应税所得)即 外国所得按本国税率交的税

例子:所得:50,税率10% 外国20,本国30
抵免限额:20*10%=2 也可50*10%*(20/50)=2

2.分国限额法:某一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综合限额法:全部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A国所得10,税率5%。A国交税0.5 抵免限额10*10%=1 抵免限额30*10%=3
B国所得20,税率20%.B国交税4 20*10%=2
本国税率10% 最终可抵0.5+2=2.5 4+0.5>3,所以最终可抵3
对居住国有利 对纳税人有利

3.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法:核心:股息还原
4.税收饶让:

四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税收情报交换。
转让定价税制(所得税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关联交易
五 国际税法协定 大多是双边
                                             第六节 税法的建立和发展
1950年税法建立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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