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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环节

环节

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以下情况: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例外: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自用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交消费税、增值税而且允许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

其他:不交消费税,交增值税。

特别注意:1当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为非烟叶的免税农产品时,组价中成本的计算(运费的93%和收购价的87%);如果是烟叶,组价的中的成本计算包括运费的93%和收购价*1.1*1.2*87%。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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