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如果不是营改增 你们是广告公司就不会涉及到增值税了,对于提供广告劳务的同时又赠与杂志是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其次赠送杂志是无偿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可以参照移动公司充话费送话机、送话费行为.
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只有:无偿赠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自建不动产的自建行为
其实你们这种是买赠行为 是属于实质的经济行为 并不是无偿赠与
可以采取分摊收入做法 把广告费和杂志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用折扣冲减 折扣额就是公允价值与分摊收入的项目的差额。这样子形式上及要件上都有税法依据。而且税金并未增加


比如广告费是6W 杂志市场售价2W 实际只收取6W
分摊收入
广告费分摊收入=6*6(2+6)=4.5W
折扣额=6-4.5=1.5W
杂志分摊收入=6*2/(2+6)=1.5W
折扣额=2-1.5W=0.5W
发票开具项目
广告费 6W
折扣   -1.5W
杂志 2W
折扣 -0.5W
总额=6W 税金=6*0.05=0.3W
营业税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的,允许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所得税法规定买一赠一,买一赠多不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应该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在货物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各项收入

12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