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没有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2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