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本章阅读法律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分则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五)
本章思试题: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取消死刑的涉税犯罪有哪些?2.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哪些涉税犯罪?3.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七)和(八)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哪些?4.如何区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日期:2010-5-7执行日期:2010-5-7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这里的“**”,主要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进行**围攻、强制、殴打、捆绑、伤害等,也包括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行为。“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并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规定。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应纳税款情况下,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12年前
暂无评论
抗税罪与妨碍公务罪在大的方面可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确有着根本的区别。抗税罪是以拒不缴纳税款为目的;妨碍公务罪的目的则是多种多样,但最为显著的是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前者是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前者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有法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后者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而且范围大于前者。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构成抗税罪的同时也会构成妨碍公务罪,但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通常对此种情况按抗税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按伤害、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根据案情实际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虚***罪
(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本章阅读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分则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五)
本章思试题: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取消死刑的涉税犯罪有哪些?
2.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哪些涉税犯罪?
3.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七)和(八)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哪些?
4.如何区分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0-5-7
执行日期:2010-5-7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伪造,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
印、描绘、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0-5-7
执行日期:2010-5-7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伪造,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
印、描绘、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这里的“**”,主要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进行**围攻、强制、殴打、捆绑、伤害等,也包括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行为。“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并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规定。
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08条的规定实际包含以下含义:(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定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24 15:57: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伪造,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
印、描绘、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24 15:57: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虚开的含义: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17 8:48: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17 8:46: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应纳税款情况下,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
[/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10 13:56: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抗税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这里的“**”,主要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进行**围攻、强制、殴打、捆绑、伤害等,也包括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行为。“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并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规定。
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tr][td=1,2,180]教师编号:156
发布时间:2011-3-10 13:52: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逃税罪的犯罪构成[/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td][/tr][/table][/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table]
[tr][td=1,2,180]教师编号:86
发布时间:2011-2-14 15:24:00
[/td][td][table]
[tr][td][table]
[tr][td]【提示标题】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处理[/td][td][/td][/tr][/table]
[table=98%]
[tr][td]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08条的规定实际包含以下含义:(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定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td][/tr][/table][/td][/tr][/table][/td][/tr][/table]
12年前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