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的性质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档案的结构
(一)永久性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一般也需保留。
(二)当期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和下期审计使用的审计档案。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规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四、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注意: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注意: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信息,即对原记录信息不予删除(包括涂改、覆盖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 注意:第一,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 应当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第二,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六、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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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的性质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档案的结构
(一)永久性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一般也需保留。
(二)当期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主要供当期和下期审计使用的审计档案。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规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注意: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注意: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录的信息,即对原记录信息不予删除(包括涂改、覆盖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注意:第一,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 应当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10年。第二,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注意:复核范围因审计规模、审计复杂程度以及工作安排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有时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有时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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