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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FJ258
(一)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划分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居民
√
√
√
免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意事项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85页【例题9-9,修改】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13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请确定其2013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答疑编号6327091201: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1)】
(1)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该人员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2)】
(2)由于其2013年度来华工作时间超过90天未超过183天
①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适用上表中的第一种情况)
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0+40000-4800=50200(元)
应纳税额=[(50200×30%-2755)×15000/(15000+40000) ] ×12=40270.91(元)
【解析(3)】
②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由于其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50200×30%-2755)×6+(50200×30%-2755)×6×(1-40000/55000)
=93965.46(元)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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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划分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85页【例题9-9,修改】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13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请确定其2013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解析(1)】
(1)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该人员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2)】
(2)由于其2013年度来华工作时间超过90天未超过183天
①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适用上表中的第一种情况)
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0+40000-4800=50200(元)
应纳税额=[(50200×30%-2755)×15000/(15000+40000) ] ×12=40270.91(元)
【解析(3)】
②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由于其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50200×30%-2755)×6+(50200×30%-2755)×6×(1-40000/55000)
=93965.46(元)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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