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dsm1221在2004-11-10 21:06:00发表的内容:教材114页:每一自然段: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教材118页第6点: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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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118页的内容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的,即(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这就是教材114页规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原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但现在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建筑方提供这些设备和材料的,可以不将其计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不过仍要注意,当施工方提供这些设备和材料时,这就属于施工方提供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需要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那么这些设备和材料就需要计入营业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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