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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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