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P118) 考点提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有哪些分类?(P116~117) 考点提示: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椅、板凳等。 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故宫、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字画。 ②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 ①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②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提示: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①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②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①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②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提示: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P124~125) 考点提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①复合性;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③一体性; ④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提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③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⑤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不同?(P126~127) 考点提示: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①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②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③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④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特征:①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②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③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5.占有有哪些类型?(P129) 考点提示: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4)和平占有与**占有。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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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P118)
考点提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有哪些分类?(P116~117)
考点提示: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椅、板凳等。
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故宫、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字画。
②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
①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②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提示: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①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②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①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②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提示: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P124~125)
考点提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①复合性;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③一体性;
④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提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③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⑤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不同?(P126~127)
考点提示: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①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②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③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④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特征:①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②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③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5.占有有哪些类型?(P129)
考点提示: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4)和平占有与**占有。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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