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征收消费税的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对外销售(无论销售给谁),那么卷烟厂需要缴纳56%或36%的从价消费税及150元/箱的定额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价款×适用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2、批发环节:
①如果烟草批发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对烟草批发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卷烟批发企业向具有卷烟批发资质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价款×5%
②如果烟草批发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企业,则不用征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卷烟,需要缴纳36%或56%的从价消费税及150元/箱的定额税。
计算步骤:
确定适用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每标准条关税完税价+每标准条关税+每标准条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此公式中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A>=70元,适用56%;A<70元,适用36%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4、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卷烟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号:财法[2012]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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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征收消费税的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对外销售(无论销售给谁),那么卷烟厂需要缴纳56%或36%的从价消费税及150元/箱的定额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价款×适用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2、批发环节:
①如果烟草批发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对烟草批发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卷烟批发企业向具有卷烟批发资质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价款×5%
②如果烟草批发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企业,则不用征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卷烟,需要缴纳36%或56%的从价消费税及150元/箱的定额税。
计算步骤:
确定适用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每标准条关税完税价+每标准条关税+每标准条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此公式中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A>=70元,适用56%;A<70元,适用36%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4、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卷烟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定额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号:财法[2012]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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