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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若要限制则必须依法作出。
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领域已有规定,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
上述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纵向对策: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横向对策: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
市场主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的以外,还可能被赋予新的含义
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就成为了经营者,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

存在“不均衡性”

宏观调控法中:宏观调控主体权利规定多,受控主体权利规定较少
市场规制法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

从法律规范分布方面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

具有“不对等性”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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