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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制权的分配
1、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调制立法权

可以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以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调制执法权

往往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在税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
市场规制方面: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一、宏观调控部门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2、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

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类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依法调控和规制

——核心

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与其相反的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

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

必须适当的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制的方向、力度等,以实现灵活调制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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