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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为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

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主导者)、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主导者)、受制主体

功能不同(主导主体)

立法主体
执法主体

权利、义务不平等(双主体)

主导主体
市场主体—企业、个人、生产者、消费者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资格
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单一性

在主体职权方面

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

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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