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十四、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我国东部沿海发展起来后,西部大开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优惠政策到期后,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2011年至2020年继续实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何时公布称为投资者颇为关注的事项,由于该目录由发改委制定,总局没有主导权,在目录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12号公告规定了过渡措施,企业可以先按过去的鼓励目录享受优惠政策,待目录颁布后,如果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投资者对未来的目录没有预期,很难决定投资计划,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未来如果不符合目录,企业还需要补税,行政行为缺乏确定性,行政效率的低下,影响了投资效率。
  
   12号公告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对税收优惠第一年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以后年度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季度申报可以按照15%预缴税款;三是税收优惠只针对设在西部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对汇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法做出了规定;四是,主营业务收入只有占收入总额70%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明确了收入总额的含义。

12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