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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
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虛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有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迮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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