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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文件要点: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1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2011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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