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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1.税额最低(0.6元)与最高(30元)相差5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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