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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分为: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多种责任的竞合。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国家赔偿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赔偿。
(2)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超额赔偿
(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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